近日,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闫文刚主任、董来阳律师接受黄岛区张家楼镇四个村委会的共同委托,就某公司拖欠该四个村委会土地承包费事宜依法发函,成功索回该公司拖欠村委会的巨额土地承包费。
2012年至2013年间,该公司先后与黄岛区张家楼镇四个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委会从村民处流转的土地,以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村委会与该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后,村委会及时向公司交付了承包土地,该公司也已实际占有使用承包土地至今,但该公司每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承包费且自2016年6月开始至今一直未交纳承包费,共计拖欠四个村委会土地承包费467988元。对此,四个村委会分别多次催促该公司交纳拖欠的承包费,但该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该公司拖欠土地承包费的行为,引起四个村集体中流转土地村民的不满,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为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该四个村委会的负责人一起慕名找到信公律所的闫文刚主任,就案情向闫律师咨询并全权委托闫律师代理维权。
在接受村委会的委托后,闫律师、董律师认真研究《土地承包合同》,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详细了解了合同签订及履行的具体情况,之后依法向该公司出具催交土地承包费的律师函。在律师函正式送达后,该公司在限定时间内及时支付了拖欠的巨额土地承包费,流转土地的村民对此表示满意,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讯员董来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