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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近日,由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房屋权属纠纷案件,因代理律师巧用间接证据,被二审法院采纳认定,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7年1月6日老实巴交的老刘接到了人民法院送达的其弟媳林某及两个女儿的起诉状,林某率女儿状告老刘强行占有林某与其丈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四间并擅自建造南屋,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老刘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腾出房屋。不该发生的官司最终还是发生了,对老刘来说,虽然不能接受自己的亲弟媳和两个亲侄女起诉自己的事实,但这个官司也早已在老刘的意料之中。

  一、碍亲情,弟房哥买手续简化

  1994年8月林某之夫刘某率妻女全家从本村将户口迁至本镇某村,生活工作均不便利,刘某也是村中的能人,经常在外承揽些活路干干,在原村居住生活工作均不便利,其原村老屋因此已没有使用价值,刘某即欲卖掉自家的四间老房。这样的房屋当时在村里并不好卖,老刘知悉弟弟卖房后,考虑自己儿子以后盖房问题,即跟弟弟商量买下该房,并商定房价2000元。1994年阴历12月的一个晚上,老刘带着2000元钱到了其弟家,将钱交给其弟刘某。刘某遂将胶南市人民政府发放的南集建字第GL24009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老刘。当时老刘让其弟做个文书,写个收条什么的,刘某说,弟兄之间不用搞得那么繁琐了,你拿了这个证就证明房屋是你的了,还怕什么。弟弟是在外走南闯北的人,老刘就信了,老刘拿着其弟给他的这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回到家。买了弟弟的房后,他全家先在这个房屋里住了三年,后来他自己又在本村盖起四间新房,买的房屋就由其母亲居住,一直相安无事。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8月刘某因病去世,撇下了林某和两个女儿。料理完刘某的后事,老刘犯了嘀咕,弟弟在世时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刘某不在了,宅基地也大幅度升值了,弟媳还能给办过户吗?有一次,他试探其弟媳林某,果然不出老刘所料,林某表示房子都十几年了也不办过户手续,现在她要带孩子回家住。老刘发觉苗头不对,即让其儿子及媳妇多次找林某谈论房屋过户的事,林某承认收到老刘2000元钱,但明显表示出不愿意将房屋过户给老刘的想法。老刘无法,找自家亲戚朋友做林某工作,考虑到13年都没有办理房屋过户并且现在房产增值很大的事实,最后都表示要给林某20000元补偿。林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而要100000元补偿。老刘在家靠种地为生去哪借这100000元钱,这不分明是在讹他吗?

  不管怎样,老刘觉得自己花钱买了房屋,就可以在上面行使自己的权利。2006年11月,他将该房南房进行翻建,在该房屋上又建起了三间南屋。老刘知道,一场不可避免的纠纷总有一天会来临。

  二、起纠纷,一审判决哥败诉

  为应对这场官司,老刘聘请了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为其代理,说实话,对这场官司老刘还是挺有信心的,尽管老刘也知道自己买房没有手续,也没办理过户手续对他不利,但因老刘早有准备,搜集了不少证据,把房子争过来没有问题。

  两次庭审时,林某向法庭提供了讼争房屋于1986年7月30日取得的户主为其夫刘某的房屋印契证及《房屋产权证明书》,老刘则向法庭提供了他持有的名为其弟刘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民自建房屋普查登记表,老刘在居住使用讼争房屋时向村委会交纳的署名为老刘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安装自来水费等相关费用收据,本村会计李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知悉本案案情的本村村民或本家亲戚的证人证言,还有原告林某及其女儿在电话中或者谈话中认可的收到老刘2000元款的录音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原告之夫刘某及原告本人同意并且已经将讼争房屋卖与老刘的事实。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有书面契约、中人的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确定买卖有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胶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印契证》、《房屋产权证明书》、被告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均在刘某名下,而被告提供的录音、证人证言和缴费凭证不能证明原告林某之夫生前将讼争房屋卖给被告。从被告主张1994年原告之夫已将房屋卖给被告,尤其是林某之夫在世时,双方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内既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又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背常理。遂判决老刘拆除在原告宅基地上所建的南屋四间,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返还原告;老刘从讼争房内腾出,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接到这样的判决,老刘真是欲哭无泪,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这不分明是说老刘在欺负其弟媳和两个侄女吗?老刘可担当不起这个罪名啊,不为这几间房子,就是为了洗脱自己也要上诉。

  三、争曲直,间接证据彰显公道

  为打好二审,他聘请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的闫文刚律师。闫律师是执业十几年的老律师,看到老刘老泪纵横陈述案情的样子,他就断定一审法院如此判定,老刘肯定有怨情。弄清案情后,闫律师立即整理了上诉状,在上诉状中指出了一审判决在认定证据上的错误之处,并对老刘提供的重要证据进行分析,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时,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供。闫律师重点就老刘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分析论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说明老刘提供的证据尽管不是直接证据,但是这些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老刘已经买受其弟讼争房屋的事实。二审中林某也承认了收到老刘2000元款的事实。闫律师针对二审庭审情况,精心撰写了3000字的代理意见,将他对本案证据的认识及对本案的处理入情入理地陈述给办案法官。最后,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闫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老刘与林某之夫刘某系弟兄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房协议,但老刘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经买卖:1、老刘持有刘某名下的土地使用证;2、村民自建房情况普查登记表注明,证主为刘某,户主为老刘;3、证人村委会会计李某出庭证实房屋普查情况属实;4、该房屋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自来水费等费用均系老刘缴纳;5、证人赵某、刘某四人、李某一人出庭受法庭质证,证明房屋买卖的事实和交付房款的过程;6、林某认可在94年其丈夫在世时收到过老刘的2000元钱;7、房屋现仍由老刘之子及其母居住。老刘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房屋买卖事实成立,涉案房屋已由刘某卖与老刘。原判决仅以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而未对老刘兄弟二人房屋买卖的事实加以确认不妥,原判应予以变更。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某及其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本不该发生的家庭官司因律师充分运用了间接证据,巧妙地对这些间接证据进行分析说明,取得了二审法官的认同,使当事人赢得了诉讼,本案也成为用间接证据赢得诉讼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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