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4日,故意杀人犯赵某某被执行死刑。至此,由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刑事抗诉案件,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以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划上圆满的句号。
受害人丁某某的儿子周某某于2010年1月24日被人杀害并弃尸于一国道边的窨井内。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周某某系被其一原来工友赵某某杀害。周某某因与赵某某偶有小隙,赵某某意欲报复,只是没有机会。该日晚,赵某某见周某某酒醉,遂在其必经之路隐藏乘其不备,采用持铁管猛打致其昏迷。后将周某某以棉被包裹用自行车推至路边,欲制造因车祸致死假象,因过往车辆较多而无法实施。恐周某某不死,赵某某又持砖块朝周某某头部猛砸数下,确认周某某死亡后将其尸体头朝下塞于绿化带内一喷灌用管道井中。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被钝器物体多次击打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周某某之母丁某某委托法律工作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开庭前,在被告辩护律师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持下签订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书》,约定被告家属赔偿受害人方经济损失65000元,签订协议时付30000元,余者一审开庭时支付。案经一审开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被告赵某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55998元。一审判决后,丁某某和其女儿欲哭无泪,没想到一审法院没有判处赵某某死刑,她和女儿横下决心,坚决要求判处赵某某死刑。母女二人经人介绍,找到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文刚律师。说明案件一审情况,让闫律师帮助分析有无提起抗诉的希望。闫律师看了一审判决,查看了当事人的有关材料后,根据经验,认为一审判决在受害人没有对被告人谅解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当前司法实践相左。只要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没有达成受害人的谅解,被告又没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就有希望判处赵某某死刑,可以申请抗诉。丁某某遂正式委托闫律师对该案提起抗诉申请。闫律师写好抗诉申请书后,丁某某在法定时间内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抗诉申请书,但公诉人明确口头告知该案不会抗诉。丁某某要其出具书面通知,公诉机关拒绝出具。丁某某母女据理力争,指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公诉的薄弱环节,要求公诉机关给说法,公诉机关最终还是提起了抗诉。抗诉程序启动后,就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2011年3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对该案进行审理,闫律师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从法理上充分陈述了应当对赵某某判处死刑的代理意见。庭后,闫律师又代丁某某起草了《关于坚决要求判决故意杀人犯赵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的申请》,寄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期间闫律师无时不关注着案件的进展,经常电话催促法官,并给省高院领导多次写信陈述案情,代当事人表达诉求。2011年9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对赵某某的量刑部分,以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4日,赵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