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李先生把写有“法律援助伸援手,为民维权献爱心”的锦旗送到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以感谢本所孟子超律师通过法律援助为其争得权益,要回劳务费。
李先生系信公律师事务所担任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的六汪镇找字庄村村民。2014年4月至7月,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某建筑工地承包了供水管道工程的部分劳务。该工程的总包方系青岛市某公司,该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黄岛某公司,黄岛公司将部分工程的劳务发包给了李先生。黄岛公司和李先生口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李先生带领10多名农民工工作了几个月,因工地负责人几经更换,李先生的劳务费数额没有得到确认。工程完工后,李先生认为黄岛某公司应该支付劳务费11余万元,但是黄岛公司只支付了7万余元,尚有4万余元劳务费未支付。李先生多次找相关负责人要求支付劳务费,但黄岛公司相关负责人推诿责任。李先生无奈之下拨打“12345”政府热线进行投诉,经相关部门审查,认为涉及证据确认,建议李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8年1月,李先生慕名找到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鉴于李先生已经年逾65周岁,且讨要劳动报酬,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经法律援助中心同意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并指派孟子超律师办理该案。
孟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和李先生联系,研究证据材料。李先生并无书面合同等扎实的证据材料,案件进展面临困难。经孟律师查询,总包方为青岛市国有企业,在建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声誉,且拖欠黄岛公司工程款,于是将该公司列入共同被告。
该案进入法律程序后,青岛市某公司考虑企业声誉,敦促黄岛公司与李先生对接账目,确认拖欠劳务费数额,要求黄岛公司协调解决。最终由黄岛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先生劳务费45000元,案件圆满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